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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經法院裁定禁止通信之羈押被告,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送書信以外之文件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偵查中報請檢察官、審判中報請法院同意後,始得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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