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七章 衛生及醫療 第38條 看守所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推動被告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協助辦理。除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看守所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被告保管藥物及服藥情形者外,看守所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推行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使被告自行管理及服用其藥物。被告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