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六章 給養 第35條 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被告急需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看守所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之。前二項所提供之日常生活必需品,非屬一次性使用者,如提供予不同被告使用,看守所應注意維持其清潔衛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