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四章 志願作業 第23條 看守所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為之。前項情形,看守所得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