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看守所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委託加工,應定期以公開方式徵求委託加工廠商,並注意廠商財務、履約能力及加工產品之市價情形,以取得委託加工之合理價格。承攬委託加工前,得先行試作,以測試作業適性及勞動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