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三章 監禁及戒護 第18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被告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戒具種類及數量,並陳送看守所長官核閱。看守所人員應隨時觀察被告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