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70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保管 第70條 看守所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被告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看守所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物品毀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