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40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第40條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