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111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三章 死亡 第111條 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