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十三章 死亡

條文:
第111~112條(共 2 條)
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
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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