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