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