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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矯正目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9條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9條
法規: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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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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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第3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
第4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第5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
第6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為不檢,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典獄長得隨時撤銷其同住之許…
第7條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第8條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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