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4條 法規: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