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3條 法規: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前項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