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監獄長官核定後為之。前項情形,監獄得預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