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作業
監獄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之委託加工,應定期以公開方式徵求委託加工廠商,並注意廠商財務、履約能力及加工產品之市價情形,以取得委託加工之合理價格。
承攬委託加工前,得先行試作,以測試作業適性及勞動能率。
承攬委託加工前,得先行試作,以測試作業適性及勞動能率。
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監獄長官核定後為之。
前項情形,監獄得預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
前項情形,監獄得預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