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母法 第四章 戒護 第21條 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與戒具種類及數量,並陳送監獄長官核閱。監獄人員應隨時觀察受刑人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