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母法 第三章 監禁 第15條 監獄應將受刑人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監獄應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指派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受刑人管理、教化及其他處遇之事項。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教化、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監獄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項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