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7條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
- 第68條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
- 第69條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
- 第70條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
- 第71條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
- 第72條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
- 第73條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前項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
- 第74條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