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71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接見及通信 第71條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書面載明事由。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