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43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教化及文康 第43條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