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一、國定例假日。二、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三、因其他情事,監獄認為必要時。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第一項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監獄管理需求者,從其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