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24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戒護 第24條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