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31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三章 假釋 第131條 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復審內容非屬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事項。二、提起復審已逾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定期間。三、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四、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五、復審人非受第一百二十一條處分之當事人。六、原處分已撤銷或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