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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9條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
- 第120條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
- 第121條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
- 第122條受刑人提起前條復審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法務部或法院提出委任狀。受刑人或代理人…
- 第123條法務部為處理復審事件,應設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代表四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之,由部長…
- 第124條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二、復審…
- 第126條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復審審議小組會議…
- 第127條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於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一、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復審人之配偶、四親等…
- 第128條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 第129條復審審議小組之決定,應自受理復審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前項期間,於依第一百二十五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
- 第130條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前項以…
- 第131條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復審內容非屬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事項。二、提起復審已逾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定期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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