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12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二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第112條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審議小組逾三十日不為決定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十日不為決定者,受刑人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得逕提起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訴訟。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