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機關人員對收容人使用器械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使用器械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使用器械為對收容人權益損害最少者。三、使用器械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前項判斷,機關人員應依使用器械當時之合理認知,並考量事件輕重、急迫程度及器械危害程度等,審慎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