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4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機關人員須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情形時,始得依本辦法使用器械,不得濫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