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3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器械,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經法務部核定如附表。 本條定義的名詞 器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