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1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前條第三項使用器械報告表,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