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7條 機關應依其科技設備之種類、數量、性質、規模及其他因素,訂定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一、機關科技設備使用目的,各設備需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項目及對象。二、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各權限可使用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