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5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作業時間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三十計算之。前項之分配方式採點數制,以每日作業時間四小時以內為一點;超過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為二點;超過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為四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