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勞作金給與清冊應由機關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