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7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以書面請求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病歷及醫療資料:一、收容人經健康檢查後,醫師認有必要。二、收容人罹病就醫後,醫師認有必要。三、機關為掌握收容人健康情形,機關長官認有必要。前項資料,受請求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應協助提供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