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6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評估,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檢查,應於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實施,並得視前項評估結果適時實施。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