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5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蒐集之健康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之目的,並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