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為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入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料,並進行調查。前項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認需調取特定期間內之必要資料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