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2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機關 收容人 機關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