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收容人。收容人對保管金及勞作金之帳目有疑義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