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交付之,並使收容人於領取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前項交付之結餘款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得以代購郵政匯票或開立國庫支票方式交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