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1條 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