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一、飲食給養。二、生活設施改善。三、疾病醫療改善。四、貧困救助。五、教化輔導。六、死亡慰問。七、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八、其他關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