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交由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