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6條 法規: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悔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