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2條 法規:解送人犯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解送人犯有車船直達時,應由原起解機關負責直接解送至接收機關驗收,但在火車、汽車、輪船不通地方,或中途必須轉車換船始能到達者,得移送當地或轉車換船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遞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