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17條 法規:解送人犯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7條 押解人犯之員警,如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致人犯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或向人犯或其家屬需索財物,或侮辱或虐待人犯等情事者,應視其情節重輕,分別予以刑事或行政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