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船解送,以策安全。
解送人犯辦法 第16條
本法規已於 2021-12-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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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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