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16條 法規:解送人犯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6條 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船解送,以策安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