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看守所因勤務需要須增購戒具,應將規劃購買之原因、戒具樣式、規格及數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可購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